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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领导干部兼任职务暂行办法  

2017-01-14 22:06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领导干部兼任职务暂行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有关规定,按照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结合国家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兼任职务是指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本职是指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其他职务为兼任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民委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
委机关司处级非领导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兼任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兼任职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职务;
  (二)领导干部在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三)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
  第五条 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凡在企业兼职的委机关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委机关领导职务的,要免去其委机关领导职务。
  委党组及人事司一律不审批委机关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第六条 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企业兼职的,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程序报批。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八条 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委系统以外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程序报批。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委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最多只能兼任1个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十条 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最多只能兼任1个法定代表人,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程序报批。如领导干部本人已是本单位法人代表的,不能再兼任其他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兼职不得兼薪。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如属于个人原因,还要追究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央管理干部兼任职务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